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讨论通过《国务院2026年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研究建立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审议通过《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强调,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担当作为,增强紧迫感和执行力,抓紧抓实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靠前发力、提质增效,拿出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推动各项工作加快落地见效。
要提升工作协同性穿透性,强化大局意识和系统观念,高效联动开展工作。加强对地方的分类指导,既要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更多有益经验,也要善于发挥各地比较优势、打造发展特色,不断提高政策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加强跟踪督促和协调推动,对重要政策、重点事项适时开展成效评估,形成全过程闭环管理。
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
会议指出,规范地方财政补贴政策,对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地方财政补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禁止实施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形。
谈及规范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背景,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万喆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首先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当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破解地方无序竞争的核心堵点。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各类奖补返还政策,形成“政策洼地”,人为设置了要素流动的市场壁垒,违背了竞争中立原则,这被视为区域间“内卷式”竞争的表现之一。
其次,政策法规对此已有明确要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已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此外,“十五五”规划建议也对完善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财税制度作出部署。
第三,纠正市场扭曲信号。不规范的财政补贴导致资源配置失衡,获得财政资源的本地企业相比外地企业获得成本优势,造成市场扭曲。部分企业因此“僵而不死、大而不强”,形成恶性竞争;同时出现政策套利现象,尤其是部分本地关系企业形成“政策依赖”,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第四,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当前地方财政承压,在土地出让收入下行、刚性支出压力较大的背景下,违规财政补贴直接造成财政收入流失。若支出扩张且低效,一方面将加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负担,另一方面会挤占“三保”等重点领域财政资源,影响民生保障。
万喆表示,从宏观层面看,这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需要;从中观层面看,旨在进一步“反内卷”,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从微观层面看,则是为了梳理地方财政秩序,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有助于遏制新增隐性债务
万喆认为,规范地方财政补贴政策重要意义,具体而言,首先是筑牢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根基。这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改革,也是防范化解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规范财政补贴有助于从制度上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终结过去地方招商引资无序竞争造成的恶性“内卷”,打破地域间补贴壁垒,推动商品、资本、技术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实现更高效的要素配置。
其次,严控财政支出低效浪费,提升地方财政可持续性。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专门提到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可以从源头堵住违规补贴、盲目补贴的口子,既能有效减少财政资金流失浪费,又能缓解地方财政收支面临的现实矛盾。这有助于遏制新增隐性债务,推动地方财政优化支出结构,使资金从低效领域退出,更多投向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老百姓过好日子”的要求。
其三,提升财政治理法治化水平。《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规已出台,法治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负面清单清晰划定红线,可以推动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避免政策执行中的“擦边球”行为和监管套利。这对企业跨区域经营和长期投资信心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能够消除区域间政策差异带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其四,优化普惠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过去补贴分配存在失衡现象,如大企业获补贴而中小企业未获扶持、本地企业获补贴而跨区域企业未获扶持、有关系企业进行套利等。此次规范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步骤,让各类市场主体公平享受政策红利,同时从制度上压缩补贴分配中的权力寻租空间,是反腐败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最后,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财政补贴将促使企业从“争政策补贴”转向“战略性布局”,校正发展导向,使企业聚焦于产品升级和核心竞争力提升,进而推动优胜劣汰,避免低效产能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未来产业政策将从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让市场进行最终抉择,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内生动力。
要以《条例》修订为契机,高质量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会议指出,农业普查是全面掌握“三农”情况、科学制定“三农”政策的重要依据。要以《条例》修订为契机,高质量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坚持科学普查、依法普查,严格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和组织保障,进一步提高普查质效。
记者注意到,去年7月,国家统计局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统计局明确在“关于《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了修订的必要性。首先是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的需要。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农普条例》),我国将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摸清新时代新征程我国“三农”发展新家底的有力举措,对于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其次,与新修改《统计法》进行衔接的需要。《农普条例》于2006年8月23日公布实施,制定时所依据的《统计法》已分别于2009年、2024年两次修改,《农普条例》有较多规定需要与新修改《统计法》衔接。
三是更好适应农业普查工作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农业农村发展呈现新变化新特点,农业普查工作也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农普条例》由于制定较早,一些规定已不能很好满足当前农业普查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在普查的组织原则、普查对象范围、普查技术手段、数据审核流程等方面改进完善,为高质量开展四农普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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